09年自考中國行政史復習資料第五章

  • 發(fā)布時間:2024-09-15 16:21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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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五章 隋唐  隋文帝對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內容:1、確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職務的原則;2、確定了三省之間的分權方式。形成尚書省掌行政、中書省掌詔令、門下省掌封駁的決策程序。  唐朝對隋朝制度的進一步調整的內容:1、壓抑尚書省的地位,使之變成完全奉行機構,首先將宰相議事之所從尚書都省搬出,致使

第五章 隋唐

隋文帝對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內容:1、確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職務的原則;2、確定了三省之間的分權方式。形成尚書省掌行政、中書省掌詔令、門下省掌封駁的決策程序。

唐朝對隋朝制度的進一步調整的內容:1、壓抑尚書省的地位,使之變成完全奉行機構,首先將宰相議事之所從尚書都省搬出,致使尚書省地位驟降。其次是剝奪尚書仆射的決策參與權,規(guī)定尚書仆射如不加 同三品 、 同平章事 便不能充當宰相,使尚書省長官更喪失宰相的資格,尚書省完全成為奉行機構,三是尚書省內部進行權力調整,以架空尚書省長官的行政權;2、提高中書、門下兩省的地位。首先是將宰相議事之所遷往門下省,并改稱政事堂,后又遷往中書省,此舉提高中書、門下的地位;其次是擴大了中書、門下兩省的職權,中書舍人對口處理尚書六部來文,并負責提出處理意見,其中兼草擬詔旨的 知制誥 有權封還尚書仆射的進呈文件,并有權參加宰相會議。

政事堂的演變過程:政事堂經歷了門下政事堂和中書政事堂兩個階段。

中書門下政事堂與唐初政事堂的不同:1、唐初宰相多為兼職,除三省長官外,還以他官居宰相位,加 參政朝政 、 同中書門下三品 等名目,讓他們進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,以削弱三省長官的權力,共同充任兼職宰相。2、中書門下政事堂在正廳之后設吏、樞機、兵、戶、刑五房,對口指揮尚書六部,使宰相的辦事機構逐漸完備,政事堂逐漸從單純的會議場所演變?yōu)橹匾霓k事機構。3、中書門下體制下存在著宰相權力的分散和集中兩種傾向。

翰林院:唐高宗之時,為分宰相之權,出現(xiàn)了北門學士的設置,皇帝選擇一些有文才的人讓他們參與政事,武則天時,新的秘書人員移至宮中,直接承命奏復。到唐玄宗時,設置 翰林待詔 ,后正式設置翰林學士院,翰林院學士開始具有草詔權,時稱 內相 。翰林學士享有制詔權,使中書門下成為奉行內制的執(zhí)行機構。

羈縻府:是唐初在周邊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設置的一種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機構。羈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數(shù)民族首領充任刺史或都督,并允許世襲其職。羈縻府州還有財政上的自主權,但必須受邊境都督和各都督護府的統(tǒng)領。

科舉制:隋朝廢除九品中正制,隋煬帝大業(yè)年間正式開科取士,從此確立科舉制度??婆e本意是指分科舉拔人才,士人可不必經過薦舉而直接報名參加考試,由國家擇優(yōu)錄取。唐代科舉包括常科和制科兩大類。常科每年分科舉行一次,科目有五十余種,主要有明經、進士兩科,制科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考試,科目多臨時設置,制科不定期舉行??婆e考試一般經過兩道考試程序,先是州考,再是禮部主持的省試,武則天時又加上殿試。唐代待選士人只要通過了科舉考試,即具備了歷代封建王朝選官制度中的主要內容。

六部、九寺、五監(jiān)的名稱及職責:六部: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分掌人事、財經、文教禮儀、軍事、司法監(jiān)察和建設等事宜,是執(zhí)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職能部門;九寺:1、和戶部相關的有太府寺(主管錢幣收支保管)和司農寺(主管糧各收支和保管);2、和禮部相關的有宗正寺(主管皇族事務)、太常寺(主管祭祀禮儀)、光祿寺(主管膳食供設)、鴻臚寺(主管外交事務)和國子監(jiān)(主管文教事務);3、和兵部職掌相關的有衛(wèi)尉寺(主管軍器儲備)、太仆寺(主管馬政)、和軍器監(jiān)(主管軍器制作);4、和刑部職掌相關的有大理寺(主管司法審判);5、和工部職掌相關的有少府監(jiān)(主管手工業(yè)事務)、將作監(jiān)(主管建筑工程事務)和都水監(jiān)(主管水利事務)。三司: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臺。是處理重大案件的特別法庭。

六部、九寺、五監(jiān)之間既分工又制衡的關系:隋唐中央政府職能部門以尚書六部為主,以諸寺、監(jiān)為輔,形成相互平行,既有分工又制衡的行政職能部門體系。從分工上看,六部執(zhí)掌政令,九寺五監(jiān)分管具體事務,兩者之間形成總領和具體分管的關系,從制衡上看,六部與諸寺、監(jiān)形成雙層制約關系。六部執(zhí)掌政令而不管具體事務,而具體管理各項事務者又無政令之權,形成一層制約關系。具體分管各項事務的諸寺、監(jiān)要接受六部的指導和監(jiān)督,但諸寺、監(jiān)長官也可以直接聽從皇帝的指示,并對六部指令有不同的看法時可直接上奏皇帝請示,形成又一層制約關系。

隋唐對前代地方行政體制的調整:1、對地方行政層級進行調整:變州郡縣三級為州(郡)縣二級,在州(郡)上設置監(jiān)察區(qū)的道,以加強中央對全國的行政管理。2、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權。廢除地方官員自辟屬吏的權力,將官員的任免權一律收歸中央。

詔敕的草擬和頒發(fā):草詔有三種程序:1、是由宰相將君相議政結果整理要點,稱為 詞頭 ,作為草詔的依據,中書舍人中負責草詔的 知制誥 據宰相相交下的詞頭負責草詔;2、是皇帝派宦官至中書宣布詔敕要點,中書記錄,稱為 宣底 ;3、是皇帝如知制誥入宮面授要點。審詔:1)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;2)中書舍人如無異議,由中書令、中書侍郎與中書舍人共同簽名送門下審議;3)門下給事中審議通過的詔書,由侍中、侍郎,給事中共同具名申請交發(fā)尚書省執(zhí)行,經皇帝審定認可后正式交尚書省執(zhí)行。

各種決策文書的名稱和內容:1、冊書:是立皇后,建太子,封諸王所用的詔書,用竹簡書寫,形制上最為講究;2、制書:是頒布重大行政命令的詔書,用黃麻紙書寫;3、敕:是對具體的事務的指令性文件,均用黃麻紙書寫。

內制 和 外制 :內制:唐中期,皇帝以翰林學士分宰相權,由翰林學士撰擬的詔書為 內制 。內制詔書無須規(guī)范程序,而是經過皇帝的認可后,直接由禁中下發(fā)執(zhí)行,甚至連印璽也不蓋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。外制:即經過三道草詔程序和四道審詔程序通過的詔書,即為 外制 。 律、令、格、式的內容:1、律是國家的基本法。2、令是依制定的行政規(guī)則,以詔制的形式頒布;3、格是以敕的形式的具體的行政法規(guī),涉及范圍較為具體,是對律、令的補充。4、式是包含行政細則的文秘程式的辦事章程,行政執(zhí)行中須依據而行的。

御史臺三院的名稱及職責: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,下設臺、殿、察三院,臺院是御史臺辦公機構,設侍御史六人,掌糾彈百官,其地位十分顯赫。殿院設中侍御史九人,掌朝儀糾察朝會時百官的儀態(tài)行止,維護朝儀秩序和尊嚴;察院設監(jiān)察御史十人,其職掌為分察和分巡兩項。

分道巡察和分察尚書制度:監(jiān)察御史對六部、諸寺等對中央的政府職能部門和、執(zhí)行的政務情況實施監(jiān)督,稱分察。監(jiān)察史奉旨按道巡按州縣,對各地州縣事務實施監(jiān)察,稱分巡。

諫官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:諫官侍奉皇帝左右,有權提出不同的意見和建議,在唐代,能否發(fā)揮諫官的的積極性是政治能否清明的關鍵因素之一。唐太宗虛心納諫,誠心求諫,獎勵進諫,造就了歷史上的 貞觀之治 ,但很多皇帝難以做到這點。

唐代行政決策的特點:體現(xiàn)唐代群體決策的特點的是唐代的各種豐富多彩的會議形式:1、大臣廷議:參加者較多,形式靈活,可以分為皇帝主持的朝會和尚書省集議的方式。2、宰相以及高級文臣武將參與決策的會議,這類決策會議的參加者較前一種會議形式急劇減少。無論何種形式的會議,最后決策權還是在于皇帝。

分析隋唐行政監(jiān)察制度的成就:1、監(jiān)察機構的逐漸健全和監(jiān)察職責的日益分明;2、對監(jiān)察官員的任用的特殊程序;3、分道巡察和分察尚書制度的確立;4、參與司法審判;5、多種地方監(jiān)察形式并存??傊?,唐代行政監(jiān)督在制度上取得了較大的成就,監(jiān)察范圍廣泛,監(jiān)察內容具體,監(jiān)察方式增加,監(jiān)察工作不論從深度上還是廣度上都較前代有明顯的發(fā)展,但封建監(jiān)察機制的本質上講是為皇帝駕馭大臣的工具,實際只是皇帝的私臣和特使,因此,皇帝的素質和態(tài)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權是監(jiān)察工作能否有效進行的前提。

官員選拔的途徑:1、科舉制度;2、門蔭、行伍、流外入流、入幕制。門蔭:是為貴族及官員子弟承襲政治特權而設置的制度;行伍:是指士卒通過積累軍功而獲得的低級武職或勛位,然后再積功升遷為官的制度;流外入流: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種政府機構辦事員在服務過程中積累年資,并通過考核程序遷轉為正式政府官員的入仕方式;入幕:是充任藩鎮(zhèn)幕府僚屬,若得府主信任,不僅升遷快,且握有實權。

吏部銓選官員的標準:稱四制,即所謂身、言、書、判四條標準,要求入仕者體貌豐偉、言辭大方、書法工整、判詞通順。

官員考核:由吏部主管考課,每年一小考,四年一大考,考核結果是官吏的升遷的基本依據。

差遣任職法的利弊:使職差遣是唐代一種特殊的任職法。唐代任命某官負責處理專門事務,稱為差遣。被差遣者如果是職事官,事畢即回任,大致地說,差遣可歸結為 置使 和 檢校 兩大類,置使又可分為兩類:一是國家常有事務,但又不適宜設專官加以管理。二是為某專門事務臨時委任負責人。置使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政務管理體制的不足,以增強其機動應變能力。 檢校 本是檢查校閱之意。所謂檢校官是在名義上不授某官職,而實際上讓其管理某官職應負責的實際事務。這類差遣職是在原有行政管理體制內采取一些非正常的臨時性措施,通過這種方式皇帝達到插手具體事務,集權于一身的目的。這種官吏任用方法,具有兩面性,它既是皇帝控制政權,直接插手具體事務的一種手段,也造成庶務管理的隨意性;另一方面,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(fā)展,客觀上也要求統(tǒng)治者用臨時置使、隨時訂補的辦法,在保證行政管理體制基本穩(wěn)定的情況下,增加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應變能力。總之,使職差遣有其利也有其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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